盡管原本是夫妻,但離婚后如果有糾紛還是要通過訴諸法律進行解決。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王某某進行民間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一案就是如此,上海經濟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解讀: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王某某進行民間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管理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7月9日公開開庭時間進行了關于審理。原告徐某某公司及其工作委托企業代理人張弛、周韌捷到庭參加社會訴訟,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王婭然、秦茂憲到庭參加相關訴訟。2012年12月4日本院對本案可以再次通過公開開庭方式進行了分析審理。原告徐某某學生及其存在委托保險代理人張弛、周韌捷到庭參加各種訴訟,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茂憲到庭參加一些訴訟。被告周某某去向不明,經本院自身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程序終結。
原告徐旭某聲稱,原告與被告周旭某學校的關系,兩被告原本是夫妻關系。2009年,被告周希某為夫妻共同經營的公司繼續提供資金和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申請貸款。原告考慮到雙方多年的友誼,同意借給被告周。 隨后,被告周旭某以同樣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 截至2011年6月,原告先后向被告提供貸款總額1250.6萬元。2011年8月1日,原告與被告專門簽署了新的貸款協議,對該筆貸款進行確認。在協議中,雙方約定了被告在周以前先后向原告借款的總額,即借款人民幣1250.6萬元,并約定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事后,原告需要提款,要求被告償還貸款,但多次推諉,回避原告。 但被告王學某因兩人離婚而拒絕向原告還款。原告認為,周被告向原告借款時,兩被告處于婚姻關系,貸款用于兩被告共同經營的公司和家庭生活,兩被告共同承擔債務。現原告對這批貨物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責令兩名被告共同償還貸款1250.6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1年8月1日至判決生效日止原告貸款利息支付情況。
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人王某認為原告的陳述與事實不符,被告人周某不可能向原告借款這么大一筆錢。被告人王某不清楚被告人周某向被告人借款的情況,與被告人周某共同借款未達成協議。兩被告于2000年5月15日結婚后,被告王某于2003年移居上海,而被告周某則一直在溫州生活工作,而非上海居住。此后,兩名被告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的生活和業務往來。被告王某到被告周某溫州工作。生活并不清晰。自2003年你,被告王某獨自在上海承擔家庭日常生活。子女撫養費等。原告共同提起訴訟,目的是侵害被告人王某的利益。原告為了兩名被告的家庭生活和共同經營活動而借入的大量資金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王某沒有分享爭議資金帶來的任何利益。因此,即使被告周向原告借款,不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和商業活動,也應該是被告周的個人債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共同費用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經審理需要查明,兩被告原系夫妻之間關系。2011年8月1日,原告與被告周某某公司簽署了一份《借款結果確認書》,確認以及被告周某某因生意和生活發展所需,陸續向原告進行融資企業借款,自2009年起,至今中國總計借得原告通過匯款。現金計12,506,000元;約定支付利息按人民對于銀行可以同期市場利率的四倍計息等。《借款交易確認書》中未約定時間還款的期限。事后,原告因催討工作不成,遂訴來本院。
調查還發現,兩名被告于2000年5月15日結婚,并于2000年8月31日出生,分別是長子周子涵和二兒子周子琦。 近年來,被告主要居住在浙江省溫州市,住所地;被告王某主要工作和居住在上海,經查詢有關銀行信息,未見兩人發生資金往來。 2011年9月23日,兩名被告在溫州市龍灣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時未提及上述貸款。
上述分析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款確認書》以及通過相應的付款業務憑證,兩被告的結婚證、《離婚登記管理審查處理表》,原告的結婚證付款人李國慧、張來弟各自發展出具的《證明》,被告王某某提交的《上海市社會勞動服務合同》,被告王某某企業申請人民法院根據調查后由浙江省溫州市龍灣農村經濟合作學習銀行海濱支行、永中分理處分別設計出具的《協助學生查詢村坤通知書(回執)》及其影響附近等銀行可以查詢相關資料,以及其他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公司持有被告周某某出具的《借款確認書》,且有研究相應的付款業務憑證,而借款人被告周某某又放棄了抗辯權,故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徐某某借款12,506,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但是,重大影響借款事項,如果我們作為我國夫妻之間共同發展債務,理應由夫妻關系雙方經濟共同作用決定。本案被告王某某老師并沒有通過參加訂立借款項目合同。現沒有相關證據能力可以充分證明兩被告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也無證據調查表明政府債務風險發生后,兩被告具有共同學習分享了借款的利益,或用于實現共同社會生活。被告周某某雖然在《借款確認書》中載明“因生意和生活環境所需”借款,但并不能就此問題確定系用于處理夫妻共同努力生活。因此,本案不能直接認定被告周某某所負原告的上述這些債務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應確認為由于被告周某某的個人選擇債務,應以其自己個人信息財產清償原告的債務。本案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借款的期限,原告是否可以能夠隨時使用要求被告周某某在合理的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周某某歸還銀行借款,支付一定利息,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政策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共同歸還債務,證據存在不足,本院難以得到支持。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不到庭應訴,可視為其放棄了抗辯權,本院依法可予缺席審判。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內容如下:
1、被告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償還貸款人民幣1250.6萬元。
2、被告周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計,支付原告許某某上述借款字2011年8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借貸利息;
3、駁回原告許某某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某學生共同進行歸還上述企業貸款和利息的訴訟請求。
付款責任人在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在逾期期間雙倍支付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為100,847元,公告費為560元,全部由被告周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勝訴判決書,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許某某因民間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一案,不上海市浦東發展新區作為法院浦民一43866號民事法律判決,向本月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二審期間,上訴人許某某未按相關規定預交上訴分析案件審理費。據此,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和《訴訟成本費用需要交納辦法》第二就是十二之規定,裁定結果如下:
本案根據上訴人的同意處理,自動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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