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存款和存款聽起來一樣,但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而且在合同中出現的后果是非常不同的。
目前,法律對保證金沒有明確規定,保證金的有效性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協議。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如有違約,賣方須無條件退還款項,如有違約,買方可與賣方協商,要求退款; 如雙方另有協議,則須按照協議執行。
定金則一般可以按照企業合同標的額的比例(不超過20%)預付給需要對方對于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相關法律規定,一方出現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自己約定進行執行;如果無約定,賣方市場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買方承擔違約時“定金”不返還,這就是一個著名的定金罰則。
由于存款合同是實務合同,按照約定支付存款后,存款合同即可成立。因為存款合同糾紛,應該如何解決?看看上海經濟合同法律師整理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十大規則。
規則1:存款處罰適用規則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保證金: “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證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義務后,應當以押金抵銷或者收回押金。支付押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無權要求退還押金;收取押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退還押金
規則2: 保證金的實際數額大于或小于約定的處理規則數額
定金合同進行簽訂后,如果我們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生活實際需要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根據國家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關于經濟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擔保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定可以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學生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自從中國實際需要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管理尚未生效,所以我們當然如果不能通過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制度作為一個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研究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自己可以有效解除勞動合同。
規則3:延遲履行或其他違約處理規則
最高人民對于法院認為通過《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社會或者沒有其他公司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管理目的就是不能為了實現,可以選擇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進行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我們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嚴格按照延遲履行部分學生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規則4:部分履行合同的處理規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問題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么,其擔保的范圍管理應當是企業全部進行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可以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研究仍在發展擔保業務范圍能力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社會公平理論原則,部分不履行這一部分,應當選擇適用定金罰則。
一方不完全履行義務,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總額比例和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總額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固定金額,并處以首付罰款。 因此,筆者認為部分履行合同不適用于定金處罰的觀點是錯誤的。
規則五:合同項下未支付首付款的處理規則
在雙方確定按金的條款及金額后,按金合約并不會在雙方實際交付按金后立即生效,但如果一方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未能繳付按金,合約便不能執行,拒絕繳付按金的一方是否應被扣留締約上過失?我相信雙方并無締約上過失,因為存款合約并無生效。
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不能判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對方也不主張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將視為雙方放棄對定金約定的條款和金額的擔保權利。
規則六:合同中既約定支付定金又約定進行違約金的處理技術規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企業可以通過選擇一個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合同雙方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沒有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之間可以自己選擇經濟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公司享有選擇權,可以根據選擇是否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直接選擇不同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發展不能并用。
實際上,合同中有些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另一方要求違約金和定金條款一并使用。 選擇適用違約或定金條款,可以達到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目的,違約相當于對方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 一般來說,守約方可以按照違約金條款賠償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當然,當押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根據押金罰金適用押金條款,以彌補其損失。
規則七: 存款處理規則
無論主合同是否成立,存款合同均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合同首付款作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 同一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首付款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首付款;收到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返還定金兩次。本條是對合同存款的解釋,也稱為合同存款,如果當事人違反合同存款,在實踐中應按照《擔保法》第89條處理。
規則八:解約定金的處理技術規則
在實踐中,終止保證金的適用存在一些問題。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解除主合同,費用為定金的損失;接受定金的一方可以解除主合同,費用為定金的雙倍返還。在實踐中,應允許某些當事人以保證金為代價終止合同。 對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主合同不能強制執行。
但是,適用定金處罰后,不排除損失一方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情形,如果合同約定一方的損失大于定金收入,則承擔定金的一方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終止后的賠償責任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確定。
第九條:不適用押金罰款的情況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主合同無法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所體現的原則,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于雙方的突發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返還定金。
既然我們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一個不可抗力或意外風險事件以及部分企業影響經濟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可以免責,其余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則分析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發展不可抗力或意外安全事件的,不能免除法律責任。
規則十: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支付首付款的,在實際支付首付款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應處以首付款罰款,但相關法定免責除外。 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首付款違約金仍適用于違約方,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要解決存款合同之間存在的問題,必須首先了解存款合同的概念和爭議解決的原則,以便在遇到存款合同糾紛時,能夠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簡單的分析和判斷,從而保護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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