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趙某平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6年6月11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經常發生爭執,原告李某某遂于2011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準許雙方離婚。被告趙某平答辯稱雙方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系1988年3月12日出生,被告趙某平于1984年5月6日出生,因李某某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故其用虛假的身份證(上面載明李某某于1985年3月12日出生)辦理了結婚登記。
那么,李某某的要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下面上海婚姻律師帶您一起來解讀。
針對本案,一種觀點認為李某某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并且其用虛假的身份證信息辦理結婚登記,該行為是違法行為,故原、被告所辦理的結婚登記應是無效的,李某某和趙某平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法院應依法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本案應由法院向婚姻登記機關發出司法建議,撤銷李某某與趙某平的婚姻登記。
另一種觀點認為,李某某雖然用了虛假的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李某某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其履行了與被告趙某平之間的婚姻行為,同時李某某在起訴時已滿20周歲、已達法定婚齡,故對于本案應按有效的婚姻關系進行處理,可以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判決準予或不準離婚。
事實上,法院會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第一,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煙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煙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煙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數的情形為上述四種情形,判斷是否為無效婚姻只需看是否屬于上述四種情形。本案與上述四種情形有關聯性的事實是李某某領取結婚證時未到法定年齡,但其起訴時已達法定婚齡,故不屬于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某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法定婚齡的,但在起訴時已年滿20周歲,已達法定婚齡,故導致婚姻無效的事實已消除。
第三,本案雙方亦不屬于因同居關系引起的子女、財產糾紛案件,該情形是指雙方當事人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本案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不過登記過程中存在提交虛假身份證的瑕疵行為,但仍有別于同居關系糾紛案件。對于婚姻登記程序中存在的瑕疵行為,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在此之前不應否認雙方登記結婚的效力綜上所述,本案應按有效婚姻處理準予或不準離婚。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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