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無效婚姻?。
冒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的婚姻糾紛。
應該如何處理。
主編說:這是20年前發生的離婚糾紛事件。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時,女性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女性借用姐姐的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雙方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該案件法院的處理意味著認定婚姻關系不成立,雙方解除同居關系的處理。近年來,還發生了類似的事件。小編找到了當時的審判文件,整理成了這個案例的文章。
原告:文某琴,女,1982年7月6日出生。
被告:謝某國,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
事件事實:謝某國與文某琴相識,建立戀愛關系,2000年初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同年7月11日,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時,由于文某琴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使用姐姐文某懷(1976年4月8日出生)的身份證辦理登記手續,證明結婚證明上記載的女性姓名為文某懷。
如何處理此案,有三種分歧。
第一,應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允許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具體意見》第四條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欺騙對方,欺騙結婚證書,可以允許離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事件的一些意見》第一條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瞞結婚時的年齡,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證明書,現在一方提出離婚,作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或登記結婚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的共同特征是未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隱瞞結婚年齡和隱瞞近親關系騙取結婚證書后,一方要求離婚的事件不符合非法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關系的構成特征,因此不能以非法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關系處理,作為登記婚姻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事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意見第四條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等待規定的精神,本案應作為離婚案件處理,并予以離婚。
第二,要宣布婚姻關系無效。由于本案處理時,婦女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無效》的規定,本案應作為無效婚姻處理,人民法院應根據職權宣布婚姻無效。
第三,要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本案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時,女性持有他人身份證明,在他人姓名和出生日期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其行為是欺詐婚姻登記行為,但女性沒有持有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也沒有在本姓名和出生日期進行登記,結婚證明書的女性也是他人姓名,雙方已經進行婚姻登記本案男女雙方之間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因婚姻關系允許離婚的處理不當,同時宣布婚姻無效也是結婚登記形式要求的婚姻關系,本案當事人之間不能視為婚姻形式要求,因此無效的婚姻也不能處理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以第一意見審判,即允許雙方離婚的二審法院以第三意見審判,即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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