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六種協議在離婚協議中無效!90%的人不知道!上海專業離婚律師為您解讀。
1.離婚后,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和婚姻法賦予公民的個人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違反法律規定,離婚協議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無效。
2.再婚后,不得再生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個人權利。公民享有生育和非子女的自由,不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不受與他人協商的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禁止生育的有關規定無效。
3.限制再婚后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取消繼承資格。因此,夫妻離婚時,限制一方再婚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4.夫妻共有財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子女,實際上是對子女的禮物。根據《合同法》,涉及房地產的贈與以所有權變更程序為準。因此,如果離婚協議只規定財產贈與子女,但不及時辦理轉讓手續,任何一方都可能導致子女未來無法獲得房屋產權。
5.約定子女撫養費,18歲以后
撫養孩子是父母的法律義務,但有時間限制,即父母有義務在孩子18歲之前撫養和教育孩子。18歲以后,如果孩子沒有能力限制民事行為,父母的法律義務將被解除。父母自愿幫助孩子,沒有法律強制性限制。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使孩子18歲以下,如果父母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贍養費的支付標準。
6.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夫妻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財產,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但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有時,由于雙方缺乏法律知識,他們經常同意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以補償對方或其他原因。在這種情況下,該協議通常被認定為無效。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關系或認可。
還記得嗎?這六種協議在離婚協議中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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