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法律咨詢 以下是一些法律救生常識。
1.關于刑事責任年齡。
(一)年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
②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對危害社會的任何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04年7月27日,黑龍江省通河縣鳳山鎮青山村,13歲男童趙強奸了一名14歲女童。2005年2月1日,女孩母女起訴趙,通河縣法院判決趙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構成強奸罪的刑事責任。9月26日,趙潛入女孩家中,用刀將她母親砍死。2006年3月7日,趙被判處勞動教養一年零六個月。
2019年10月20日,大連沙河口區10歲女童被13歲男童殺害,女童被捅7刀。10月24日,大連警方通報,一名13歲男童殺害一名10歲女童,將不追究刑事責任,將被投入監獄接受教育。
千萬不要遠離那些小混混。這些少年混混往往冷酷無情,受法律保護。當他們相遇時,迅速逃離并挽救他們的生命是很重要的。
關于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上是婚前,以下是婚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受害人提出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種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予以處理,除非受害者無法告知或因脅迫或恐嚇而無法告知。
可見法律對家庭成員故意傷害(即家庭暴力)的容忍度較高,處罰較輕;現實中,家暴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通過對比得出結論,你要慎重選擇婚姻伴侶,對家庭暴力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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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然后按照這個規則,很多人提前30天申請辭職。辭職申請很多。最后總結一句話:請領導審批。
結果第三十天,領導拒絕批準。等了接下來的三十天,領導還是不批準,于是勞動者找了一個滿腹委屈的律師。“單位就是不批準,違法嗎?我可以走了嗎?”
專業的律師會回答:你現在不能走。單位不批準不違法。因為你發的是辭職申請,屬于共識解散,不是辭職通知,也不是單方通知解散。
所以,職工無故要離職,應提前30天通知單位本人將在某年某月某日離職,并要求單位配合辦理交接和社保轉移手續,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最后,不要寫“請批準”這幾個字!有了這三個字,“離職通知”就變成了“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要約)”,就變成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以雙方協商解除。這個時候單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不違法。
這是一種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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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還是接地氣的法律知識。然后再分享一個。
稍有法律知識的人都知道,合同無效,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不能單方面解除,也不能通過雙方協商解除。只能無效。然而,在勞動法領域,這一規則并不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其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如何處理這些無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也列舉了上述無效情形,規定職工過錯單位解除合同,職工過錯單位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無效的勞動合同從一開始就不被視為無效,而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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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女員工個人信息時的欺詐和“反欺詐”。由于有不少網友反映這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故刪除,僅保留條文。
據友@楚匡提醒,2019年2月18日,人力資源部等九部門聯合規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女性就業的通知》第二條:依法禁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各類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制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聘人員的過程中,不得限制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止勞動范圍除外)或優先考慮性別,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詢問婦女婚育情況、將孕檢作為入職體檢項目、限制生育作為就業條件、區別提高婦女就業標準。各部門所屬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帶頭守法,堅決禁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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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婚姻,我們不妨談談勞動領域一個冷門的關于婚假的法律知識。
眾所周知,工人結婚,可以享受婚假。少一點人氣,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嗎?比較冷門,如果離婚后再婚,還能再享受婚假嗎?
答案是:離婚后再婚的也可以享受婚假。根據勞動和社會福利廳勞社函〔2000〕84號。
比較冷門的回答:再婚的人可以再享受婚假!
這是不是突然讓很多人覺得工作很興奮很累,和老婆商量,先離婚,再復婚?放了假,過了一段時間,又覺得累了,又離婚了,又再婚了,等等,不停的享受婚假!
這個也很冷門,很有關聯。
鄭重聲明:如果有人覺得這篇文章對自己有用,一定要特別感謝我!但如果我老婆和兒子離婚后不同意再婚,也不要怪我。我有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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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咨詢 我想出了一個法律常識,冷門,常用,但“不是很有用”,一出來就一起進步。
很多人都知道,《勞動合同法》規定了非常有利于勞動的“三大制度”。一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第三,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三者中,“經濟補償”是最常用的一種。
但大多數人不知道“經濟補償”一詞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知道《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經濟補償”的概念。
根據《勞動合同法》,正確的名稱應該是“經濟補償”。
不信,可以查一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都是指“經濟補償”,而不是“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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