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實婚姻的怎么離婚這個問題。首先靜安區彭浦離婚律師需要先要講清楚,什么是事實婚姻。沒有結婚后沒有結婚證就是算是,事實婚姻嗎?事實婚姻作為一種特殊的婚姻形式,《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后的則是同居關系。那么事實婚姻怎么離婚呢?
一、事實婚姻怎么離婚呢?
靜安區彭浦離婚律師回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系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于婚內的共同財產,并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后,按離婚程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事實婚姻和合法婚姻的處理有什么不同呢?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是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那么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在處理上有什么區別嗎?答案是肯定的,在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上沒有任何區別,均參照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但在如何認定婚姻關系是否破裂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六條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應當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也就是說審理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案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簡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有關解釋的規定,不論其感情(婚姻關系)是否已達破裂程度,如不能和好,只能判決或調解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釋有許多不當之處,甚至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如“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那么有效的婚姻是否是當然合法?由法院來確認其婚姻的效力,是否有越俎代庖的嫌疑?既然承認其婚姻關系的有效性,為什么在不能和好的情況下,只能判決準予離婚呢?如果確有和好可能,且婚姻關系并未達破裂程度,為什么就不能判決不準離婚呢?最高人民法院黃松有副院長解釋“事實婚姻具體處理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樣對待”。
可否包括判決不準離婚?筆者認為,法律未明確不得判決不準離婚,對于事實婚姻當事人即使不去辦理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照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來處理。
立法者也許考慮這屬當事人對自己生活狀態的選擇,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不能與合法的婚姻關系等同,故司法實踐中只能嚴格按照基本精神為處理原則,法官判斷認定其夫妻感情未破裂,卻不得維持其事實婚姻關系。無論該規定是否科學,在沒有新的規定前,我們在處理事實婚姻關系案件時必須依照該規定。
我庭曾處理過一件事實婚姻,因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上訴后被上級法院發還重審的案件。發還的理由就是不能和好,只能判決準予離婚,前車之轍可鑒,切勿重蹈覆轍。
關于事實婚姻怎么離婚這個問,靜安區彭浦離婚律師認為,首先要先確定這段婚姻關系是否是事實婚姻。其次才是辦理離婚證,然后再進行離婚。因為事實婚姻離婚,與同居關系分手,在財產分割方面還是有很大不同的。具體的,你可以直接找靜安區彭浦離婚律師在線免費咨詢。本文就不再一一解釋了。 上海靜安離婚免費咨詢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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