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08年底,原告黃某通過朋友介紹在佛山打工認識了被告梁某1,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
但是在戀愛三個月的時候,被告因為非法行為被拘留了一個多月。
被告人從監獄出來后便向原告求婚,雙方于××××年×月×日到英德市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
婚后,被告什么也沒干,每天都在賭博。結婚生了兩個孩子,女兒梁某2在××××年×月×日出生,兒子梁某3于××××年×月×日出生。
孩子出生后,被告染上毒癮,又唆使原告共同吸毒,2015年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拘禁數月,出獄后因販賣毒品罪,于2016年8月被公安機關拘捕,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不能在一起生活,所以向法院起訴。
被告主張
對原告的起訴:
1.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判決原被告結婚的女兒梁某2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告承擔,被告應撫養3個子女,撫養費由被告承擔;
3.被告應負擔判決該案件的訴訟費用。
為了證明他的主張,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
1.證明原告資格的身份證復印件;
2.證明原告和被告之間婚姻關系的結婚證書;
3.出生證明書(2份),證明原告和被告的婚姻關系;
4.證明被告因販賣毒品而被收監的通知。
被告聲稱。
被告人梁某1辯稱,堅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撫養孩子,因販賣毒品于2016年8月被捕入獄,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于2019年2月13日從監獄釋放。
由于本人有吸毒行為,無能力撫養孩子,但撫養費有錢我會支付,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還有大約20萬元債務需要分割,目前家里無法提供證據。
審判結果
經過審訊,原告和被告于2008年相識,在××××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的感情尚可,在××年×月×日生下兒子梁某。現在這兩個孩子都住在英德市××古道村××,由原告和他們的父母照料。
另外,被告人于2016年8月因吸食毒品和販賣毒品被拘捕,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現在廣東省番禺監獄服刑。
審判期間,被告堅決要求離婚,并承認自己有吸毒行為,并表示出獄后還會繼續吸毒、販毒,沒有能力照顧小孩,所以不同意養育兩個孩子,要求兩個孩子由原告撫養,如果他出獄后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被指控的共同債務約為200,000美元,由原告分擔,但是由于他在監獄里不能提供證據,原告拒絕償還這些債務。
各方無夫妻共有財產和債權。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訴狀.證據和庭審記錄等材料在案件中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法庭陳述
本所認定,原.被告相識后便確定戀愛關系,交往近一年后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由于被告有吸毒嗜好,尤其是2016年8月因被告吸毒、販毒,被法院判有期徒刑。庭審中被告也同意離婚,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離婚,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婚姻關系名存實亡,原告提出與被告離婚,原告提出離婚申請。
就離異后子女的撫養和贍養問題,原被告所生孩子梁某2.梁某3現跟隨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開庭審理時被告不同意撫養孩子,并威脅出獄后仍將繼續吸毒販毒,無能力照顧孩子,原告愿意撫養兩個孩子,但要求被告每月給每個孩子1500元的撫養費。如此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由原告撫養兩個孩子本院予以支持。撫養費用應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由家長雙方負擔能力、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決定,本院酌情確定,每人每月600元。
在訴訟程序上,原告認為夫妻二人無共同債務,被告稱債務約為20萬元,但是被告認為,在監獄服刑期間不能提供證明是夫妻共同債務,本院對被告提出的共同債務在本案中不予以處理,從監獄出來以后,被告可以另案起訴。
裁決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6條。第35條?!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同意原告黃某與被告梁某1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的小孩梁某2.梁某3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用由被告梁某1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被告梁某1于每月5日前支付兩個孩子撫養費各600元,直至兩個孩子年滿十八周歲為止。
該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黃某支付。
未服本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上訴,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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