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婚居住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夫妻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訴訟離婚怎樣管轄的問題,下面由上海起訴離婚律師為你詳細解答。
【條文規定】
第十二條[修改]
夫妻一方脫離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脫離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于離婚訴訟案件相關情況普通地域管轄的規定。本條在文字表述和內容上修改了《92年意見》第12條的規定。
【條文理解】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國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領;原告住所地與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統領”。是以,關于夫妻雙方均在住所地生存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當合用“被告就原告”的普通地區統領準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具體到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離開住所地的離婚訴訟,如何確定一般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92年意見》第12條予以規定,解決了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本次司法解釋修訂,對《92年意見》第12條進行了以下修改:
一是將脫離居處的時候的表述由“1”變更為“一”,從而與民法公例和相關法律解釋保持統一。同樣的修改,見之于本解釋第八條。
二是增加了“能夠”的表述,在“夫妻一方脫離住所地超過一年,另方起訴離婚的案件”情況下,原告方能夠抉擇向本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訴。當然,原告方可以或許供應證據證實被告方離開住所地后,在暫住地連續居住超過一年的,也可以向被告的該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再硬性要求必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是原告沒有常常居住地的,由被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脫離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統領;沒有常常居住地的,由被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在雙方都離開住所地的情形下,原告能證明被告在暫住地連續居住超過一年的,可以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被告不能證實原告居住超過一年,但是,能夠證明被告有固定居住地方的,仍然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訴。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認定固定生齒常常居住地的問題,本次法律說明訂正第四條,即指國民脫離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繼續寓居一年以上的處所。然則,詳細到“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這特定情形,為減少原告方訴累,司法解釋規定只要原告證明被告有固定居所,即可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訴。同時,這也為人民法院下一步的審理、執行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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