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00年10月1日,江麗華與應志華結婚。2002年3月,江麗華生了一個男孩,名叫應小兵(筆名)。2006年5月,應志良發現江麗華與他人關系不當,于是提出離婚。經協商,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同意夫妻共同財產歸應志良所有,由應志良撫養。江麗華每月支付300元贍養費,并負責償還夫妻共同債務3500元。2007年2月,由于應志良拒絕江麗華看望孩子,江麗華以應志良不是應小兵的生父為由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變更贍養關系。在法院審理變更贍養關系案件的過程中,雙方提出申請要求相應的小兵進行親子鑒定。經鑒定,確認應志良不是應小兵的生父。因此,法院裁定應小兵由江麗華撫養。之后,應志良要求應小兵返還法院的800元贍養費,理由是應小兵。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該男子被騙撫養該女子與他人的非婚生子女,離婚后是否可以向該女子索撫養費。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志良實際上承擔了撫養義務。他與孩子的關系可以看作是養父和養子之間的關系。因此,應志良無權追索與江麗華婚姻期間的撫養費,被告不予退還。江麗華與應志良離婚后,江麗華應將撫養費返還給應志良,直至江麗華在此期間收回孩子。
第二種意見認為,江麗華應該退還贍養費。至于是否全部退還,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江麗華不會退還應志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承擔的贍養費,因為夫妻共同財產已歸應志良所有;江麗華與應志良離婚后,應志良的士兵將在此期間領取的贍養費退還給應志良。
?上海婚姻律師分析
中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父親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的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人提起訴訟。因此,應小兵的監護人是他的父母。在本案中,江麗華與應志亮的夫妻關系存在期間,由于江麗華隱瞞孩子是與他人通奸的重要事實,應志亮將孩子視為自己的親生子女。從法律上講,應志亮應該在不知道真相的情況下撫養他的父親。因此,他既不是孩子的養父,也不是孩子的養父。
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3項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違反真實意見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應志良被騙,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撫養應小兵,應當無效。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因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的損失。此外,夫妻關系的有效存在并不意味著一方必須承擔另一方違法行為的后果。因此,應志良有權要求江麗華退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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