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佛山兩起案件,同為夫妻欠下的債務,佛山中院另做出判決,一對丈夫欠下了500多萬元債務,妻子卻不用償還!
究竟何種情形,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以下通過這兩項判決來解釋。
案例一
案例人物:佛山南海劉女士。
裁決結果:佛山中院經二審,駁回其對丈夫510余萬余元債務的共同清償責任。
另一方的個人名義上的債務超過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非共同債務。
2012年3月,劉女士的丈夫黎先生與他進行鋅錠買賣,并收受了一筆510多萬元的貨款。由于黎先生未能履行買賣協議,他于2017年8月將黎先生夫婦告上南海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中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劉女士對該債務負有共同清償責任。
二審宣判后,劉女士不服判決,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
劉女士說,丈夫做生意的收入只花在丈夫自己的個人開銷上,維持家庭開支依靠劉女士自己打工掙來的工資,在她起訴之前,她對丈夫的生意毫不知情。
在劉女士上訴后,佛山中院圍繞此案的爭議焦點“劉女士是否應對案涉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終審。
經過審理,案件中債務數額明顯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他也無法證明這一債務是由黎先生,劉女士共同經營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
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國對夫妻共同債務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其是夫妻共同生活,共有生產性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的除外。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劉女士對丈夫黎先生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鑒于新規出臺前一審法院判決、佛山中院因新司法解釋規定而作出的終審判決,一審判決不屬錯誤。
案例二
主演:黑龍江佳木斯張女士。
裁決結果:佛山中院二審認定一審法院對丈夫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維持原判。
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以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張女士的丈夫呂先生經營的鞋廠拖欠包裝公司貨款26萬多元,并拒絕支付貨款,于是包裝公司將鞋廠告到南海法院。
經過南海法院認定,該鞋廠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為呂先生,呂先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他的資產與鞋廠無關。共同承擔債務,呂先生與張女士為夫妻關系,張女士也曾參加過鞋廠的經營,因此,認定涉訟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張女士應為呂先生承擔本案債務的連帶責任。
經審理,張女士對判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
在二審庭審中,張女士表示:
本人為家庭婦女,未參與公司經營,不得與丈夫呂先生共同承擔債務。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呂先生、張女士二人家庭收入來源是呂先生投資經營的一家鞋廠,而且張女士是家庭主婦,自己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可以認為呂先生經營鞋廠的收入是用來和張女士一起生活的。
初審時,張女士陳述了“以前在鞋廠上班”,而在二審庭審中卻陳述了“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其前后陳述不一,存在矛盾,違反民事訴訟禁止反言的訴訟規則,法院對其二審的陳述不予采信。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張女士對丈夫呂先生的債務應負連帶責任,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
請記住這些事!
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不管你是丈夫、妻子還是債主,請牢記以下要點。
銘記共同債務共簽
假如你是貸款人,借一大筆錢給另一個人,最好讓借款人的夫妻二人共同簽署借據。這種方式稱為共同債務,在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稱為共同債務。司法解釋增強了債權人防范風險的注意義務,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特別是大筆債務時,為了避免事后引起不應有的糾紛,加強事先風險防范,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一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護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能夠在債務形成的根源上盡量避免夫妻一方“被負債”;還可以有效地避免事后無法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超越家庭日常需求的債務可不背
法律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擔的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怎樣定義“日常家庭生活需求”?國家統計局相關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的消費類型主要分為食物、服裝、家用電器八大類,分別是服裝、家用電器、家用電器。
根據共同生活狀況(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財產、收入、興趣、家庭數量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可參照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范圍確定。
如果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則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也就是,如果債權人能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根據夫妻雙方意思表示,夫妻共同債務可認定,否則不能支持其主張。
留意"舉證責任"
配偶債務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日常家庭事務中的共同債務,另一種是超越日常家庭事務的共同債務。
在證明責任分配方面,對于日常家庭事務范圍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如果配偶一方主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的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在一般家庭事務之外的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共同債務,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若債權國無法證明夫妻一方承擔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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