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是主觀故意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在處理案件時,必須弄清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有些案件表面上使用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但實際上肇事者并非故意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接下來就由上海知名婚姻律師為您講解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界定是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本罪與非罪的邊界
1、區分網絡暴力與口頭阻止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中國婚姻可以自由地界限。在對婚姻自由的干涉中,行為人以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即構成犯罪;行為人僅以口頭或以暴力威脅和書面威脅進行阻撓,則是一般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嚴重暴力與輕微干涉婚姻自由的區別;
3、區分本罪與少數國家民族發展地區這種搶婚的界限。在少數民族中,有搶劫婚姻的習俗,這是一種結婚的方式。 對于這種婚內搶劫方式,不應定罪。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一些人向妻子求婚卻遭到拒絕,因此他們聚集了許多人,利用暴力手段將婦女搶到家中,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應當懲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從行為中國人在進行主觀世界上有無干涉婚姻可以自由地故意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與有意殺人罪的邊界
1、一般企業來講,暴力進行干涉中國婚姻可以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由于社會行為管理人在自己主觀因素方面和侵害的客體有明顯沒有區別,所以是容易通過區分的。但是,如果網絡暴力干涉我國婚姻自由而造成影響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區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存在故意殺人罪。我們學生認為,區分兩者的關鍵作用在于教師主觀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故意則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2、如果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過程中,受害人的死亡是過失造成的,或者另一人的死亡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的,因為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這種情況仍然被歸類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罪行,不應當是謀殺。該條第2款具體規定了對導致受害者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較高量刑范圍。
3、但對于因暴力進行干涉中國婚姻可以自由發展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必須在不斷深入研究調查數據基礎上,具體問題分析。仔細查明暴力干涉與自殺行為之間信息是否需要具有我國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網絡暴力不嚴重,由于被干涉者心胸狹隘,一時想不開,感情脆弱,悲觀失望,而輕生自殺的,則不構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活動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4、如果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或者由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無法實現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意圖,而且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婚姻自由的干涉。 在這種情況下,犯罪者應該被判故意殺人罪。
三、本罪與有意傷害罪的邊界
暴力進行干涉中國婚姻可以自由罪與故意傷害罪,應從學生主觀因素方面來區分。如果一個行為人出于干涉我國婚姻生活自由的故意而對被害人通過使用網絡暴力,并過失地造成影響被告人身體健康傷害的,仍應定暴力干涉婚姻沒有自由罪。如果家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傷或者重傷致死的,則又同時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則應按設計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包括企業故意傷害致死)定罪量刑。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中,往往是犯罪者用暴力強行強奸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還是強奸罪,都要分清主觀故意和侵害對象的界限。從主觀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觀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強奸罪的主觀故意是強迫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系。從侵犯的客體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強奸罪的客體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權利。為了達到強行與被害人結婚的目的,應當采用暴力手段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這種行為雖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人性不可侵犯的權利,行為人具有明顯的強奸故意。因此,這種行為構成強奸罪,不應界定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上就是上海知名婚姻律師為您講解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界定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知名婚姻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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