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軍婚罪與重婚罪之間存在著必定的競合瓜葛,但仍有著如下本質區別:行動體式格局不盡溝通。本罪擁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后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接下來就由上海知名婚姻律師為您講解毀壞軍婚罪與重婚罪有什么區別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毀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界限
1、客觀意識內容分歧。本罪不但認識到對方必須是別人的配頭,并且還必須意想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頭,而非常人的配頭,不然即不可能構本錢罪;然后罪在客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系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2、行動所指向的工具分歧。本罪同居或成親指向于現役軍人的配頭;然后罪的對象是指向于非現役軍人的配頭,既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3、所侵占的客體分歧。本罪所損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瓜葛;而后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4、對方組成犯法的性質分歧。本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頭,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頭,組成犯法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然后罪的對方,組成犯法則與行為人的犯法屬于同一種性質的犯法,即都是重婚罪。在實踐中客觀上盡管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論處:
(1)與現役軍人的配頭同居或成親,但不知是現役軍人的配頭,不能以本罪論處。假如曉得是有配頭的人即屬別人的配偶,與之結婚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屬有配偶的人,則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頭與之同居或成親,行為人構本錢罪,現役軍人配頭是不是組成犯法,犯何種罪,則應依據情形詳細科罪:行為人如果是現役軍人的配頭,即現役軍人的配頭與現役軍人的配頭同居或許成親,兩邊都明知,組成犯法,都構本錢罪。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構成重婚罪,要么不構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應根據情況定重婚罪或無罪。行為人如果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為人如果與非現役軍人的配頭成親,行為人可組成重婚罪,但非現役軍人的配頭是不是組成犯法,犯何種罪,則應視詳細情形科罪:行動工資非現役軍人的配頭,與行為人相對的非現役軍人的配偶應構成重婚罪;行為人屬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為人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應視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無罪論處。
至于行為人與之同居或成親的對方自身是否現役軍人,則不是認定本罪的關頭因素。假如兩邊都是現役軍人,但他們的配頭都不是現役軍人即行為人都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以上就是上海知名婚姻律師為您講解毀壞軍婚罪與重婚罪有什么區別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知名婚姻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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