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收養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下面請看上海知名婚姻律師的講解。
一、被收養子女未成年時,處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則:
養父母或生父母一方要求學生解除收養關系的, 應根據企業要求進行解除的理由、養子女與養父母、生父母的實際生產關系,并聽取有識別技術能力的養子女的意見,從有利于養子女的原則問題出發,決定我們是否準予解除,具體工作而言也是可以主要分為以下幾種不同情況:
①如果我們沒有發展需要解除收養關系的重大理由,一般仍應維持已形成的收養關系,不予解除,以保持家庭教育關系管理以及我國社會主義關系的穩定。
②由于養父母不盡撫養家庭教育管理義務,有虐待、遺棄未成年養子女的行為,影響養子女的健康發展成長,生父母工作要求學生解除收養法律關系的,為了環境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企業權益,一般應準予解除。
③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嚴重疾病,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不予準許。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經查可以解除。
④凡收養棄嬰、孤兒,或自社會經濟福利管理機構領養子女的,在養子女未成年之前,養父母一般企業不得使用要求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否則,將增加我們整個中國社會的負擔。
二、收養子女成年后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則:
養子女成年后,與養父母的關系惡化。一方堅持認為這個部門應該解散。調解無效的,一般解除。
不利因素是否構成解除關系的充分依據,由人民法院確定,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是保護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收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規定】
《收養法》 第三發展十條 【解除后的撫養費以及給付】
收養關系終止后,由養父母撫養的成年收養子女,應當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如果領養關系在領養子女成年后由于領養父母的虐待或遺棄而解除,領養父母可要求領養子女賠償領養期間發生的生活和教育費用。親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親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和教育費用,但因收養父母虐待或遺棄收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要點分析】
(1)凡領養子女在成年后不再與其領養父母有領養關系,則生活費須支付給缺乏工作能力和生活資料的領養父母。
適用的條件是:
第一,被收養人成年后解除收養關系;
第二,在此之前,他由養父母撫養;
第三,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養父母既沒有工作能力,也沒有生計來源。
(一)這種發展情況下,不論哪方先提出可以解除收養法律關系,養子女教育都應當承擔起社會贍養養父母的責任,給付老人晚年的生活費。
(二)收養子女達到法定年齡后,因養父母虐待、遺棄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被收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和教育費。
此時,并不一定要求養父母存在問題沒有進行勞動管理能力和生活資料來源的情況,但其必須同時能夠舉出充分證據證明養子女成年后對自己有虐待、遺棄行為。
(三) 生父母工作要求學生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發展要求生父母進行適當補償收養期間費用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因無子女、經濟狀況好轉或者其他原因主動與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且收養人同意的,可以要求寄養人補償撫養、照料子女所發生的費用。
由于終止收養的決定是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作出的,賠償問題也應通過協商解決。 但是,如果解除收養的主要原因是養父母虐待或遺棄被收養兒童,則過錯在于養父母,養父母無權要求生父母賠償其支付的生活和教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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