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內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詢小編,今天上海知名婚姻律師針對該問題,梳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可以幫您答疑解惑。
【法律規定】
《收養法》第五條【送養人安置條件】
下列要求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 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要點分析】
本文討論了選擇采用者的條件。 在我國,公民和依法成立的組織都可以通過。
合格的采納者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孤兒的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依照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對未成年人和企業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管和保護社會責任能力的人。
根據民法典總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順序如下:
①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兄、姐;
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4個人或者組織。
本條中的“監護人”僅指除父母以外的前述監護人。
監護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同一時間順序中的幾個人。比如爺爺、奶奶和外婆三個人信息可以通過同時發展成為作為一名中國兒童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我國的社會福利機構包括民政部門開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精神病院和各種集體和個人開辦的福利機構。
他們主要接收、撫養和照顧父母已經去世、其他親屬無力撫養的孤兒,以及找不到親生父母的被遺棄嬰兒和兒童。
《收養法》沒有規定社會福利機構作為收養者的資格,這導致在實踐中可能出現以收養名義進行立法犯罪活動的情況。
民政部《中國企業公民收養子女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社會經濟福利服務機構為送養人的,除了學習其他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發展進入我國社會主義福利國家機構的原始數據記錄、公安機關出縣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問題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由此分析可以得到更好地維護被送養的未成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3)因特殊困難無法撫養子女的親生父母
父母生育子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喪失撫養特殊困難兒童的能力
有困難與無力撫養我們必須是因果關系。這一制度規定,改變了自己以往司法社會實踐中以是否“有兩個以上教育子女”作為送養條件的做法。即使企業只有這樣一個家庭子女,如果無力撫養就可送養。
② 必須由父母雙方領養
未經對方同意,單方交付的行為無效,但一方死亡或者失蹤的除外。
③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優先撫養權。
配偶一方面對死亡,另一方要將教育子女送給他人進行收養,而死亡一方的父母非常不同意的,如死亡一方的父母是否愿意通過自己孩子撫養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并且能夠具備撫養問題能力的,可享有優先撫養的權利,另一方不得將子女送養。
④ 親生父母送子女寄養后,不得在此基礎上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再次生育。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知名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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