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上,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此基礎上又分為兩種,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稱為重婚者;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稱為相婚者。主觀方面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自己沒有配偶,而且被他人欺騙,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則不構成重婚罪。

實踐中,社會意義上婚姻關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種情形:1、法定婚+法定婚;2、法定婚+事實婚;3、事實婚+法定婚;4、事實婚+事實婚。對于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別對待。
一、行為人前后兩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記)的,是典型的重婚罪。表現為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而領取結婚證。
二、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實婚,即雙方以夫妻關系相對待并且同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也構成重婚罪。但這種事實重婚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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