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外賣兄弟在送飯的路上傷害了路人連帶責任。配送平臺需要承擔責任嗎?最近,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法院最終判決外賣兄弟和配送平臺承擔。
2019年12月的一天,外賣兄弟小王在送飯的路上撞上了穿過馬路的行人楊。交警認定小王駕駛電動汽車太快,不注意道路狀況,確保安全,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楊違反規定穿越道路,承擔次要責任。楊受傷送往醫院后,住院34天,醫療費用超過4萬元。經鑒定,他構成8級殘疾。護理期為3個月,營養期為3個月。
事故發生后,由于楊和小王,一家分銷平臺公司和一家保險公司無法就賠償達成協議,他向法院起訴小王,分銷平臺公司和保險公司索賠超過16萬元。
經審理,吳興法院認為,分銷平臺為小王投保的保險明確規定,在分銷過程中,第三方人身傷亡或財產三方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每次事故賠償的比例為80%。同時,分銷平臺與小王的雇傭關系應由分銷平臺在責任保險賠償后賠償不足部分。但由于小王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可以確定其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應與分銷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最后,法院裁定一家保險公司賠償楊超過7萬元,而分銷平臺公司和小王仍需賠償楊超過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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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有權依法要求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員工在就業活動中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員工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員工追償。事故發生在小王分配訂單的路上。根據就業關系,分銷平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由于小王存在重大過失,應與分銷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小王追償。上海交通事故賠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