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電動汽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具體責任怎么劃分?上海交通律師為你分析。
根據規定,電動汽車的最高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但有些人認為騎得太慢會改裝電動汽車。然而,這種行為不僅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嚴重的安全風險,而且容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能涉嫌犯罪。近日,靜安區檢察院以交通事故罪起訴了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的肇事者曹。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曹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去年9月,晚上18點左右,光線昏暗,臺風天氣。近70歲的吳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上過馬路。
看到有人經過斑馬線,在車道上行駛的汽車停車禮讓,等待吳老伯過馬路。然而,在非機動車道上,曹某駕駛電瓶車疾馳而過,似乎沒有注意到正在過馬路的老人。結果,曹某駕駛的電動車與被害人吳老伯發生肢體碰撞,導致吳老伯摔倒在地受傷。曹某還帶著車摔倒在地。后來,曹某將躺在地上的吳老伯扶到街邊坐下,并撥打了110和120。不幸的是,吳老伯被送往醫院后,搶救無效,當天死亡。
經鑒定,曹某當時駕駛的電動車已經改裝,案發時車速高達40公里/小時,遠遠超過法定最高時速。交通管理部門認為,犯罪嫌疑人曹某的駕駛安全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時車速超過法定最高時速,經過人行橫道時,行人未停車讓路的違法行為與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受害人吳老伯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上行走,不負責任。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官檢查案件檔案、現場監控視頻、鑒定材料,訊問被告后,認為曹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對事故負全部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追究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
在監控錄像中,吳老伯過馬路時,路過的車輛在斑馬線前及時停車,但除曹外,非機動車道上仍有不少電動車沒有停車禮讓,而是疾馳而過,對過馬路的老人視而不見。這種行為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目前,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電動汽車作為自己的交通和謀生工具。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道路安全是所有交通參與者出行時的第一標準駕駛非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也可能構成交通事故罪。改裝電動車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切記不要騎行;同時,記住15公里/小時的限速。超速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這也是不允許的。上海交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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