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原告劉劉的丈夫李駕駛無照三輪摩托車前往萊陽市某處時,他與余停放的重型半掛拖拉機發生碰撞,導致李死亡。事故被交警認定為李對事故的主要責任,余對事故的次要責任。余的事故車輛在被告的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相關保險。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告告訴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生活費160386元。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公司認為事故是真實的,事故車輛在公司保險強制保險、100萬元的商業第三方責任保險和免賠額,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時,李已達62歲,超過退休年齡,喪失勞動能力。雖然法律規定夫妻有義務互相支持,但原告要求支付被支持人的生活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
鑒于雙方爭議的焦點,法官發現事實如下:雖然李死于交通事故,年滿61歲,法定退休年齡超過60歲,但他沒有享受退休待遇,農民工收入仍是其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原告是李的妻子,常年患有更嚴重的支氣管炎、哮喘、心臟病、胃病等疾病,基本失去工作能力,沒有任何經濟收入。同時,原告和李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他的兒子還在學校學習,不是成年人;他的女兒需要照顧她的母親,即原告,目前沒有穩定的工作。
此外,余某停放的重型半掛拖拉機已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和100萬元的商業第三方責任保險,涉及的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此外,原告劉及其子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其他損失,因此保險公司向被告提起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后,雙方達成協議,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三名原告310280.87元,三名原告在收到索賠后返還其預付的喪葬費2萬元。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三名原告明確表示,他沒有主張劉的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并主張另一起案件的權利。
經審理,法官認為
第一,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本案中,李駕駛車輛與停車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李受傷死亡,侵犯生命權,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原告造成的合理損失。
第二,雖然李死于交通事故,61歲以上,60歲以上的法定退休年齡,但不能相信李當然失去了工作能力。同時,李沒有享受退休待遇,從客觀現實的角度來看,他的妻子是原告全年虛弱,兒子是學生,女性成年工作不穩定,所以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可以推斷李家庭主要由其支持,其農民工收入是其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
第三,原告提交的多份住院病歷、村委會出具的書面證明等證據可以相互證明,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原告常年患有多種嚴重疾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收入來源,家庭極其困難,需要他人支持,無需識別原告的勞動能力損失。
第四,在本案中,余停放的重型半掛拖拉機已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強制交通保險和100萬元的商業第三方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間,余承擔了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雖然被告保險公司在其案件中賠償了310280.87元,但保險仍有余額,因此,被告保險公司仍應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裁判結果
結合原告年齡、李承擔的事故責任,原告扶養人有兩人(李及其女兒)等因素。法官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某被扶養人80193元生活費(2019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6731元*20年*30%/2人)。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支持原告主張的超額部分。
裁判要旨
丈夫死于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應根據妻子的健康(是否有勞動能力)、具體收入、丈夫生活收入是否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不僅根據丈夫死亡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上海市交通律師分析
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律,雖然李死于交通事故,61歲以上,60歲以上的法定退休年齡,但他沒有享受退休待遇,不能認為李當然失去了工作能力,另外,從客觀現實的角度來看,他的妻子是原告,他的兒子是一名學生,他的女性很快就沒有穩定的工作,可以推斷,李的家庭主要由他支持,他的農民工收入是他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同時,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全年患有各種嚴重疾病,基本上失去了工作能力,沒有任何經濟收入來源,家庭極其困難,需要他人支持,沒有必要識別原告的勞動能力損失程度,因此,保險公司決定在法律范圍內承擔支付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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