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詳情
她晚上在小區內馬路上慢跑時,遇到正遛狗慢跑的王女士,王女士見欲收回狗繩,雙方避讓不及導致張女士被狗繩絆倒。她將王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她支付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手機維護費共4646.8元。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王女士承擔80%的賠償責任,張女士自己承擔20%責任。
被告張女士訴說,事發當晚9點左右,張女士住在小區內,沿著社區道路向西走,一路向西走,王太太牽著狗往前跑,這時天已經黑了,王女士在發現張女士后,抬起狗繩欲將狗牽回來,張女士躲閃不及,狗繩索直接絆到了路中央。次日,由于右腿疼痛還沒有緩解,張女士自己去醫院檢查,并去修理摔壞的手機。隨后,王女士告知,王女士拒不承擔責任,也不愿調解,因此向法院申請賠償。
被告人王女士辯稱,其遛狗時遇到張女士,想將狗繩收走,但張女士速度太快就跌倒了。她跌倒后,她立即報警。警察趕到后,張女士的確腿有擦傷,但張女士親自檢查沒有骨折,并拒絕前往醫院。
她多次與張女士取得聯系,但張女士還是不同意去醫院。事故發生時張女士小區路燈比較暗,自己也有重大過失。所以只同意賠償張女士的醫藥費,其余不予賠償。
爭議焦點
在法庭審理后,本案主要爭議的焦點在于如何劃分雙方的責任。
按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攜犬出戶時,帶犬須系好鏈子,由成人牽領,攜犬人應攜帶養犬登記證,并應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可以看出,養犬人帶狗外出時應對行人具有合理的避讓義務。這一責任旨在規范養犬人或管理人對犬只采取適當的安全管理措施,以保持犬只所在環境的安全性和適宜性,保證行人不會因此造成不必要的危險。
本案件中,王女士在小區遛狗慢跑時,雖然只對狗用了鏈子,且由它自己牽著,但是,鑒于事發地點是小區內行人可以通過的道路,事故發生的時間是夏季夜晚,并且是交通流量較大的時段,因此,王女士應履行合理的避讓義務,有效地防止狗、狗的鏈條對他人造成影響。
事故發生時,王女士沒有及時采取避讓措施,導致張女士絆倒在狗繩上,被狗絆倒受傷,王女士的行為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相反,張女士作為成人,在小區內夜跑時,也應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留心觀察周圍環境,因此張女士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可適當減輕王女士的責任。
最后,法院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王女士承擔80%的賠償責任,張女士自己承擔20%責任。
至于張女士損失的數額,她主張的醫療費和移動電話費用,理由合理,證據充分,法庭予以支持。飲食、交通、誤工費、證據不足等費用,不能由法庭支持。經過查證,張女士的損失是醫療費用105.8元,手機維修費用2169元。最后,法院判決王女士賠償張女士醫藥費84.64元,手機維修費用1735.2元,以上共1819.84元。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闡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如果行為人對他人的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者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者的責任。應當指出,本案系犬繩絆倒致受傷,而非動物致人損害,故不適用《民法典》第七章侵權責任中第九章有關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有關條款,而適用一般侵權的過錯責任原則。
攜帶者應當合理地注意攜帶者可能導致的攜帶行為的后果。當行人通過時,攜帶狗的人應注意避讓行人。攜帶者如果不能及時合理避讓而導致損害結果,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本案件中,被侵權者張女士在小區內夜跑時,還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提高警惕,避免發生危險。她因沒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而被狗繩絆倒,對損害有過錯,可適當減輕王女士的責任。
當被侵權者也有過錯時,判斷被侵權者與被侵權者的過錯大小是判斷雙方責任比例的基本原則。
采用的一般標準有:
(1)以行為危險性大小和避險能力作為過失判斷過失的大小,行為危險性越大,避險能力越強,過錯越大;
(2)根據注意義務的內容和注意標準對過失責任作出判斷,如果行為人沒有履行注意義務,其過錯就會增加。與此同時,對于侵權者與被侵權者的過錯計量標準也有不同之處,對被侵權者應當以較低標準或主觀標準來衡量。
本案件中,根據上述標準判斷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王女士承擔80%的賠償責任,張女士自己承擔20%的責任。上海知名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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