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觀出現墜亡事件,誰負責?下面上海刑事律師為您分析。
劉某新裝修的小區業主群里貼了裝修公司的廣告,邀請鄰居來參觀。與小區業主許某夫婦帶著2歲的兒子小(化名)參觀時,兒子不慎跌倒,導致顱腦損傷而致殘。十月二十五日,記者從杭州臨安區法院了解到,一審判決楊某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許先生夫婦不服判決上訴,杭州中院維持原判。
王某為臨安某小區的業主,是一家裝修公司的股東,其新房裝修時向業主群發廣告,邀請鄰居參觀,并稱鑰匙放在門口,無人時自行進入。夫婦許某不告訴楊某,帶2歲兒子小小來到九樓,期間小小小從還沒裝玻璃的落地窗跌落。夫婦倆大半年花費了20萬元醫療費用,其子最終因顱腦損傷而致殘,于是將他的鄰居楊某,裝修公司,房地產公司等人訴至法院,認為楊某為裝修公司張貼廣告包,與裝修公司共同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在物業公司的監督下,楊某的外墻安裝落地窗的拆除沒有盡到監督義務。請裝修公司、物業公司楊某共同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及其他損失50萬元。
劉某與裝修公司承認裝修施工由楊某自行組織。王某夫婦不通知就來看房,小孩受傷與自己無關,不應該負責任。房地產公司認為自己不承擔現場施工監督安全管理的責任,楊某的外墻隔窗的拆除并未違反裝修管理協議的規定,是由于沒有防護措施。
法庭審理認為,楊某對保證安全的參觀環境承擔了相應的義務,楊某在改造廁所窗時沒有及時采取安全提示和保護措施,應承擔一定責任。房地產公司未及時制止并對拆除外墻進行跟蹤管理,應負部分責任。父母將2歲的孩子帶進施工現場,又讓孩子脫離了自己的有效控制,存在重大過失,應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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