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助人為樂是父母都希望孩子去做的,但是助人為樂也會有意想不到的時候,下面上海刑辯律師為您講述一個案例。
2018年12月15日晚,5歲的小丁感到下肢疼痛。父母發現異常后,立即送往醫院。令父母驚訝的是,小丁被診斷為腰部和胸部脊髓損傷。在未來,小丁只能在床上度過,不能直立,不能照顧自己,需要終身護理。
前一天還活蹦亂跳的孩子在床上癱瘓了一天,這讓小丁的家人無法接受。更讓家人納悶的是,為什么女兒脊髓損傷?
小丁的母親回憶說,當她早些時候接女兒上舞蹈課,給女兒穿衣服時,女兒痛哭流涕。孩子受傷了,舞蹈課會發生什么嗎?
原來,在那天的舞蹈課上,小丁在老師的要求下練習了腰部。當小丁起床時,他沒有及時起床。站在他旁邊的學生小季發現后,他走到小丁面前,拉起小丁在地上的胳膊。正是這一拉使小丁背著地坐在地上。目前,小丁表現出不適,但教室里唯一的老師正在幫助其他未能及時起床的學生背對著他們,沒有及時注意到。
小季和小丁同齡,兩人先后入學舞蹈中心。事發當天,小季因為沒有下腰能力而觀看。
事故發生后,幾方多次協商小丁人身傷害賠償失敗。小丁監護人向法院起訴舞蹈中心、小季及其監護人,要求賠償醫療費用158642.21元。
在審判中,小丁監護人認為舞蹈中心在舞蹈訓練中沒有履行教育管理的職責。在危險的舞蹈動作訓練中,只安排了一名教師,小季的行為直接導致小丁癱瘓,小季及其監護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小季監護人認為小季的行為是一種幫助行為,是出于善意的幫助,是一種簡單的救助行為,這種行為和損害沒有民事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責任,其他孩子在下腰時互相幫助;此外,學習舞蹈的孩子只有5歲左右,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孩子的父母被要求在教室外等待,不可能履行監護責任。對于下腰可能出現的風險培訓機構,應安排足夠的教師及時保護,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因此,舞蹈中心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舞蹈中心負責人認為,小丁的傷害直接是小季的行為造成的。當老師糾正其他學生的行為時,他沒有看到這個過程,培訓中心也沒有過錯。
誰該為小丁的傷害買單,五歲的小季該負責嗎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此有不同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小季拉小丁撐在地上手臂的行為直接導致小丁受傷。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小季及其監護人應承擔10%的損害,舞蹈中心應承擔90%的損害。
小丁的賠償金額超過158萬元,10%的責任是15萬。小季的父母不能接受二審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幫助他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應該鼓勵和保護這一善舉。為了幫助學生,雖然造成了嚴重后果,但仍應鼓勵支持兒童幫助他人的行為,而不是因為個人事故,冷孩子愿意幫助他人。
舞蹈中心要求家長在課堂上不得進入教室,使所有未成年學生家長在課堂上不能實際履行監護責任。
小季和小丁在舞蹈中心接受舞蹈技能培訓。他們都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舞蹈中心應對上課期間的兩人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和保護。舞蹈中心有19名學生,沒有足夠的教師,也沒有有效地保護下腰的危險舞蹈動作,更不用說及時發現和阻止小季拉起小丁手臂的行為了。因此,舞蹈中心未能履行事故中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并依法承擔對小丁人身傷害的全部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裁定舞蹈中心賠償小丁醫療費、住院食品補貼、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精神慰藉、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輔助設備等費用158642.21元,小季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小季的監護人出于對小丁受傷的深切同情,自愿賠償5萬元。?
上海刑辯律師說兩歲孩子上快遞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