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05年,廣州一所中學的三年級學生參加了體育課。根據老師的安排,學生劉、黃、李等人在羽毛球場上打羽毛球。當劉和李打球時,李把球打到了對方的底線。當劉轉身準備撿球時,站在場外的黃撿起球,大力打劉。劉沒有準備好,球碰巧擊中了劉的右眼。劉突然感到痛苦,倒在地上。老師立即把劉送到醫院。但經過治療后,劉的視力無法恢復正常,被認定為十級殘疾。
事故發生后,由于各方未就賠償達成協議,劉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并將黃和學校告上法庭,要求黃賠償醫療費用和傷殘補貼,共計5.5萬元。同時,原告認為,學校在傷害事故中未履行義務,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爭論焦點
審判期間,各方對黃造成的傷害和過錯無異議,但對學校是否應承擔責任存在爭議。原被告認為,學校在課堂上沒有教育學生必要的安全知識和預防措施,也沒有履行監督管理義務,對原告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寶山律師解讀
根據民法,侵權人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個人或者單位未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預見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學生。
從本案確定的證據來看,體育教師在課堂上向學生解釋了基本的預防措施,傷害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不可預測性,學校立即將受傷學生送往醫院進行診斷和治療,沒有過錯。在此基礎上,律師在法庭結束后,被告進行了相應的法律分析,說服原告和被告,雙方同意調解,不要求學校承擔責任,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賠償金結案。到目前為止,在律師的分析和說服下,本案糾紛已成功解決。上海寶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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