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間糾紛案件專業律師 2018年3月22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韋某某駕駛魯******出租車行駛至本市天橋區緯六路高架橋北下橋口北頭東側路邊,與駕駛燃油助力車的被害人李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5處肋骨骨折、左手外傷等,經法醫鑒定為輕傷二級。
2019年5月28日,公安機關立案后,電話傳喚了韋某某到案。韋某某賠償了李某某6萬元,并得到了李某某的諒解。
在韋某某的幫助下,他賠償了李某某6萬元,并得到諒解;抓獲經過、發破案證實,韋某某系犯罪嫌疑人。
以上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案件事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韋某某對本院認定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被不起訴人韋某某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有自首情節,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決定不起訴韋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
五是張某某故意傷害(歷城區檢察院)
2018年4月19日15時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與其子孫某某來到位于濟南市歷城區王舍人街道辦事處的原濟南化肥廠有限公司,向其索要欠款。公司南大門,公司門衛王某某、李某某因廠內拆遷,領導不在,不允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和孫某某進入公司。后來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趁人不備,翻過電動門爬進該公司院內,被王某某、李某某攔住,并發生肢體沖突。其子孫某某也在門口強行闖入該公司,正在這里工作的公司看守于某某遂上前阻止孫某某進入,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認為是被害人于某某在打孫某某,便從地上撿起木柄鐵锨,對被害人于某某進行毆打,致使被害人于某某左腳部受傷。被傷人于某某左足2、3趾近節趾骨骨折,經法醫鑒定,其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犯罪發生后,被起訴的張某某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的親屬在2019年8月22日代為賠償被害人于某某經濟損失共計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于某某的諒解。
被告張某某雖然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自動投案,自愿認罪,在犯罪后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不需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不予起訴。
6.王某某故意傷害(長清區檢察院)
5月3日12時30分,在**大學**公寓**宿舍,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張某某發生爭執,期間,王某某用拳頭毆打了被害人張某某的左眼,致其受傷。造成被害人張某某左眼房角倒退。經過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犯罪發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我認為,王某某犯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有如實供述、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決定不起訴王某某。
第七,李某某故意傷害(平陰縣檢察院)
2018年7月4日晚,在平陰縣**小區**樓**室,被害人柳某某在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家喝酒吃飯,因不讓柳某某吸煙,柳某某在樓道內吵鬧,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認為影響鄰居休息,遂在其家門口用拳頭打傷其右眼,經不起訴人李某某診斷為眼瞼眼球挫傷(右)、結膜下出血(右)、右眶內壁骨折及內直肌損傷。經平陰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柳某某右眼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的親屬于2019年9月11日賠償了被害人柳某某,并獲得了其諒解。
我們認為,李某某犯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刑事和解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坦白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七條。
八、故意傷害王某某(濟陽縣檢察院)
2017年10月20日,在濟陽縣曲堤鎮晶鑫KTV南,被不法分子王某某因瑣事與李某某爭吵,王某某用拳頭捶李某某右眼兩拳。鑒定結果表明,李某某因右側眶內壁合并眶下壁骨折構成輕傷一級。
犯罪后,被不起訴人王某某通過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賠償了李某某200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諒解。
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較輕,有自首情節,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諒解。沒有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決定不起訴王某某。
9.于某某故意傷害(章丘區檢察院)
被訴人于某甲的妻子與受害人于某乙的丈夫是兄妹關系。2017年2月22日16時許,被不起訴人于某甲在章丘區**街道辦事處**宿舍**樓**單元***室,因贍養老人問題與于某乙發生沖突,于某甲將家中的暖瓶隨手拿起,用拳頭擊打于某乙胸部,致于某乙胸部肋骨骨折。法醫學鑒定:于某乙胸部損傷屬輕傷二級。
被不起訴人于某甲于2019年2月3日經民警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18年10月23日,于某甲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被不起訴人于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裁定對其不起訴,并決定對其不起訴。
十田某某故意傷害(萊蕪區檢察院)
田某與亓某(男,44歲)均系濟南市萊蕪**中學教師,并住在**室職工宿舍。2018年5月13日22時,田某某回到宿舍用腳踢開宿舍門,亓某某便上前質問田某某,兩人發生口角,田某某用拳毆打亓某某,將其打倒在地,致亓某某受傷。亓某某被認定為輕傷二級。犯罪后,田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亓某某的經濟損失。在審查起訴階段,田某某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
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情節輕微,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并對被害人作出賠償和諒解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章第六節,決定不對田某提起公訴。
第二,分析。
通過以上十個相對不起訴案件的分析,歸納出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的理由如下:
由民間糾紛或日常瑣事引發的糾紛,如戀愛糾紛、同學糾紛、同事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
2.造成的后果為輕傷(標準為刑事立案);
積極賠償,取得諒解,雙方的矛盾已經化解;
上海民間糾紛案件專業律師 4.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如自首或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五)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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