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多年來,老樹形成空心,導致斷裂,突然倒塌,傷害行人。誰應該付錢?近日,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就砍伐樹木、倒果、倒果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提出部分訴訟請求,賠償被告保險公司和維修中心247303.2元和189306.1元。
11月17日14時許,何某文和妻子(另案處理)將三輪摩托車停在縣道069線石橋鋪中學的墻上。18時許,當原告和妻子去三輪摩托車停車場清理工具時,縣道上一棵近30米高的楊樹突然倒下,立即將何某文和妻子送往嘉禾縣人民醫院治療。
此外,縣道069線由被告維修中心管理,原告楊樹因倒塌而受傷,屬于公路綠化樹,由被告維修中心擁有和管理。楊樹因老化而斷裂和坍塌。
2020年6月29日,被告某維修中心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嘉禾縣道路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在本案的審理中,雙方各執一詞。起訴書何某文認為,被告嘉禾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作為路權、樹權所有人、管理人,有監督管理義務,被告監督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并整改,是枯樹倒塌傷人的直接原因,被告應承擔事故監督責任。被告的一家維修中心認為,原告受傷是一起事故,他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的一家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因樹木倒塌而受傷,受傷的樹木屬于合同附件2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第四條第八款規定的免責條款中的植物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解讀審理?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因樹木斷裂、傾倒或者倒果造成他人損害的,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經理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經理應當合理維護,防止危害他人安全。當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安全保護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狀態。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何的一棵樹,其所有人和管理人都屬于被告的維修中心。在法庭上,被告的維修中心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沒有過錯,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有過錯,被告的維修中心應對樹木斷裂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承擔所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被告維修中心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嘉禾縣公路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第二條保險標的為甲方管理的公路和結構(附清單),約定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防護工程(含護坡)和公路附屬安全防護設施。財產綜合保險條款附件2被保險人管理或他人財產可作為保險標的,公路旁種植的樹木具有防風、固土、固沙等功能,被認為是保護項目的一部分,也屬于被告維修中心所有和維護,在保險合同中被認為是標的。被告的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當被保險人投保的標的物導致原告何受傷時,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的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免責條款,承保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在保險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條款的內容;未經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本條規定,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中使用的文字、字體、本條款作為保險人、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文字、字體、本條款對保險人的責任沒有提示,不足以引起的注意,即被告的維修中心。因此,被告的保險公司應向被告的維修中心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賠償。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講4歲小孩去鄰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