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釣魚接觸高壓線火災嚴重燒傷,入院后病情嚴重,很快死亡。家屬起訴了高壓電線管理公司、水庫管理人員和當地政府。
水庫釣魚釀悲劇
2019年10月30日,陳某將在廣安市前鋒區關塘鎮玉河水庫釣魚。根據玉河水庫的規定,釣到的魚每斤收費10元,放回水庫不收費。
當天下午5點多,陳某在水庫大壩移動釣竿時,釣竿觸摸廣安某電力公司110KV導線,全身著火燒傷,然后送往廣安市人民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全身多處受傷。由于病情嚴重,陳將于2020年2月5日死亡。
陳某會家屬王某秀、李某碧將廣安某電力公司、水庫經理王某靜、關塘鎮政府告上法院,要求廣安某電力公司賠償陳某會醫療費、死亡賠償等660619.28元,并要求王某靜、關塘鎮政府承擔連帶責任。
法庭上,廣安一家電力公司表示,陳事故時間與死亡時間相距較長,死亡原因不清楚;同時,根據相關法律,雖然線路屬于高壓電,損壞后果適用無過錯責任,但死者陳成年,在電力設施保護區釣魚,可能觸電,事故區公司警告標志明顯,高壓線路距離也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因此,該公司認為它已經履行了應有的責任。
王說,他不是玉河水庫的承包商,而是關塘鎮政府指定的管理員,也沒有向水庫釣魚的人收費。他對水庫的管理符合相關要求,沒有過錯。同一天,陳在水庫釣魚時不會揮動魚竿觸摸高壓線,而是在水庫壩上行走時觸摸高壓線。
關塘鎮政府表示,玉河水庫所有權屬于國有,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責任是地方政府水庫主管部門和水庫管理單位,鎮政府只履行管理責任。根據關塘鎮政府的調查,陳沒有向水庫里的任何人打招呼,經理要求他離開,他忽略了,經理也沒有收取任何費用。關塘鎮政府在事故水庫周圍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和口號,履行了合理的警告義務,對陳的觸電傷亡沒有過錯。
20%的壓線經理負責
本案所涉及的高壓線路的高度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已成為本案的關鍵。前鋒區法院組織雙方在事件現場測量高壓線路的高度,測量結果為8.3米,法院確認高壓線路的距離為7.54米,國家規定的最小距離為7米。根據廣安一家電力公司提交的警告標志照片,法院認定該公司已履行了安全警告義務。
法院裁定
法院認為,此案是由觸電引起的。作為一個成年人,陳應該對釣魚周圍的環境有足夠的觀察和理解。他忽略了常識,不顧魚塘旁邊的警告標志,把自己置于危險的環境中。陳在釣魚過程中會疏忽大意,使魚竿接觸到上面的高壓電線,導致觸電死亡。他有自己的錯誤。關塘鎮政府是事件發生的水庫經理。在事件發生地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進行日常管理。沒有過錯,陳將死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靜是關塘鎮政府聘請的管理人員。他對陳某的死沒有過錯,也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定,陳某將承擔80%的事故責任,廣安某電力公司將承擔20%的無過錯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裁定,廣安某電力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賠償陳某死亡造成的損失117237.02元。
上海靜安律師提示
本案提醒漁民,首先要對釣魚周圍的環境進行足夠的觀察和了解,并高度重視可能造成自身安全的風險。雖然現在的魚竿是碳做的,但在釣魚過程中會暫時成為導體。當漁民移動釣魚位置或扔魚鉤時,魚竿意外接觸到高壓電線,高壓電流會通過魚竿迅速傳遞給漁民身體,從燒傷到現場死亡。
《民法典》第一百二百四十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可以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電力公司應提醒人們注意人身安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發放電力安全傳單,引導人們形成高壓線路,遠離人身安全風險,不從事危害電力線路安全的常識,避免類似事故。上海靜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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