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賈某在庭審現場。經法庭審理查明:1992年被告人賈某與被害人宋某、趙某之女宋某談戀愛,因宋某、趙某的極力反對,宋某與賈某分手,分手后被告人賈某數次到宋某家無理糾纏、謾罵。199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賈某又去宋某家糾纏并與宋某發生肢體沖突,賈某的頭被宋某打破,遂懷恨在心、伺機報復。1994年5月5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賈某攜帶一把鍘刀翻墻進入濟南市歷城區郭店鎮唐冶南村宋某家中,用鍘刀先后朝被害人宋某、趙某的頭部、頸部等部位連砍數刀,致二人死亡。后又進入宋某的女兒被害人宋某英、宋某軍的臥室,朝兩人頭部等部位連砍數刀致二人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賈某潛逃至河南省伊川縣,2015年11月17日,公安部門在排查可疑人員時將賈某控制,同年11月22日將其移交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分局。被告人賈某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賈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但被告人賈某殺人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應依法嚴懲。其辯護人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最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發后,被告人賈某潛逃至河南省伊川縣,2015年11月17日,公安部門在排查可疑人員時將賈某控制,同年11月22日將其移交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分局。被告人賈某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賈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但被告人賈某殺人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應依法嚴懲。其辯護人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最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