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孫大應否依法給付原告該筆款項。筆者認為在1998年1月18日的借據上“孫小擔保人”五個字是原告自行書寫,原告為提供出有效證據來證明栓放的口頭協商過程,故對原告主張由被告孫小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二、關于訴訟時效問題。首先原、被告間于1995年5月29日所簽定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給原告出據的借據系合法有效合同,被告于1998年1月18日將本金償還后就利息部分給原告出據的借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屬于原告與被告孫大間形成的新的借貸關系,因該借據并未約定還款期限,可認定為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原告主張多次向二被告主張過還款,但在舉證期間未提交證據來予以證明,被告孫大主張在出據借據后原告從未向其主張過還款,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貸,原告可隨時主張還款,被告應依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