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淆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圍。
發包人混淆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將非承包人施工范圍內的未完配套工程或發包人自行發包的諸如裝飾、消防等工程混淆為承包人的責任。強調承包人至今未完成工程。事實上在本案合同承包范圍的內容已經完成,如果工程未完成,發包人怎能申報竣工驗收,質監管理部門又怎能出具竣工驗收證明?發包人混淆合同承包范圍并不能改變合同本身的承包范圍。
二、消防工程屬于合同承包范圍外的項目。
發包人一審敗訴后,先后于2001年12月26日、2002年1月22日于二審開庭前,取得上海市消防局、上海景華消防工程公司分別出具的消防工程不合格的驗收意見書,以此將案情復雜化并以此作為向二審提供的新的證據,以此推翻一審判決。然而,消防工程超出承包人施工范圍,消防設備又非承包人提供,承包人的消防工程驗收不合格,消防設備不符合要求,與土建工程承包人并無關系,不能抗辯土建工程的價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