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雙方是特殊的親屬關系,在匯款的時期內被告確實是在撫養(yǎng)原告的小孩。被告的辯解在本案并不當然產生舉證責任轉移。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只有在此基礎上,被告仍否認,主張是撫養(yǎng)費,舉證責任才轉移給被告。否則原告未能提供不是撫養(yǎng)費的證據,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的主張的事實必須提供證據加以充分證明,因匯款單上并沒有明確注明是借款,被告不承認是借款,辯解是撫養(yǎng)費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