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該法第4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上述賠償項目的金額如何確定沒有作出規定,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54條作了具體的規定,彌補了法律空缺。其中規定:醫療費,按照醫院對受害者治療所必需的治療費、檢查費、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費用計算;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者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六倍至十五倍計算;并規定的傷殘等級按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標準確定;當地年平均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居住地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水平或者農民人均年消費水平。照此標準計算,小欣此次受傷合計損失為9152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