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涉事學生是否構成詐騙罪,需要厘清以下幾點:在客觀方面,詐騙罪的成立與否主要考察犯罪分子是否實際參與到了詐騙行為的實施當中。如果公司注冊后主要從事詐騙活動,也要看是否參與到公司的實際經營當中。如果涉事學生只是注冊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或高管,客觀上從未參與過公司經營,僅僅是名義上的管理者,就不具有客觀上的詐騙行為。主觀方面,學生在注冊前是否知悉公司將要進行詐騙。涉事學生主觀上對公司被運用于犯罪的事實并不知情,不存在詐騙罪實施的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則并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