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院只限于醫方的設備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病人時。搶救急、危、重患者,在病情穩定以前不許轉院。因首診醫院病床、設備和技術條件所限,需要轉院而病情又允許轉院的患者,必須由首診醫院同有關方面聯系獲允,對病情記錄、途中注意事項、護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
2、醫方必須履行明確的告知說明義務。對類似本案中,患者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必須向患者或者其家屬履行明確的告知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衛生部2011年版)“轉院、轉科制度”中亦規定“患者轉院應當向患者本人或家屬充分告知” 。醫務人員未盡到以上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老婆十月懷胎,我睡遍了她的朋友 | 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且與同崗 |
強制戒毒人員得不到正常的醫療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