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并不意味著結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措施。可能不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且結案,也可能由新的辦案機關決定繼續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