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注:司法實踐中,部分后辦案機關沿用前辦案機關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并未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另行交納取保候審保證金。因此,也有辦案機關要求待判決生效后,再行辦理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退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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