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2)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3)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一般是每月一次會見,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干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判決生效后,家屬收到《會見通知書》就可以帶上相關手續按照規定的日期前往監獄申請會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