畏罪潛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制裁而逃走,逃避法律追究。按照我國目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畏罪潛逃是不會增加刑期的,因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處于逃避法律追究,潛逃是人之常情,因此,不能將畏罪潛逃作為加重刑事處罰的條件。對對于投案自首,法律規定是會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
畏罪潛逃不是量刑的情節(潛逃期間繼續違法犯罪的除外),一般不作量刑或從重處罰的依據。但潛逃后自首的依法還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甚至還可以免除處罰。
畏罪潛逃是不是到達一定時間就會過了追訴期?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關于追訴時效明確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都說外出久了,還得?;丶铱纯矗胀ㄈ巳绱?,畏罪潛逃的罪犯也是這樣。不管逃得再遠躲得再久,監獄永遠都是罪犯的家。國家的腐敗和犯罪是零容忍,不惜一切代價也要將所有犯罪潛逃的人緝拿歸案值得點贊。逃得掉的最后監獄見,逃不掉的終究監獄見。所以人為罪犯,定要有自知之明,那就是山高路遠,逃得再久再遠,監獄依然是躲不掉的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