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人參與的一對一或分散進行的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案件中,如果各加害人的行為始終針對各自固定的對象實施,相互之間沒有協調配合的,各加害人只對自己的加害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如果有人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后果的,除加害人外,首要分子(即本次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也要對此嚴重后果一并承擔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其他參與尋釁滋事或聚眾斗毆的人,應依法承擔尋釁滋事罪或聚眾斗毆罪的刑事責任。
4.各共同加害人對發生他人重傷、死亡后果均有概括性認識,客觀上其行為之間存在相互協調配合、并對重傷、死亡后果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的,盡管能夠查清死傷后果由誰的加害行為直接造成,仍應全案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但對于各共同加害人的行為,可依據各自對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別裁量刑罰。如果共同加害人既造成他人重傷、又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因其出于聚眾斗毆的一個概括性犯意,對重傷、死亡后果均在預料之中,是行為人在一個故意支配下實施的不同程度的加害行為,應采用重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的方法,只認定故意殺人罪一罪,勿須實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