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被告人王某偉,男,1960年1月24日生,漢族,大專文明,住海城市。因涉嫌犯法于2011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審,在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施行取保候審。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今天來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原審被告人王某偉玩忽職守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海刑二初字第300號刑事訊斷,訊斷原審被告人王某偉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懲罰。該訊斷曾經產生法令效能。2019年7月12日,原審被告人王某偉提出申說。本院經審查,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再審抉擇。
本院依法另行構成合議庭,分手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7日地下休庭審理了本案。海城市國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曉宇、張適麟出庭執行職務,原審被告人王某偉及其辯護人到庭列入訴訟。本案現已審理閉幕。
原審認定:原審被告人王某偉在任海城市公安局交通治理大隊變亂中隊科員時期,在擔任處置湯某、周某交通變亂一案中,事情緊張不負義務,違背劃定暫扣遼C×××**號紅巖大貨車長達390天,造成車主肖某間接經濟喪失人民幣317517、79元,相干行政補償及鑒定費、訴訟費共計人民幣328564、79元。
原審認定上述究竟的證據主要有:海城市公安局政工監視室出具的“證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治理大隊出具的“情形解釋”、本院及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作出的行政判決書、國度補償補償相干單據等書證,證人肖某、劉某、趙某的證言,原審被告人王學偉的供述。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王某偉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審訊斷王某偉犯玩忽職守罪謬誤。首要來由:原審訊斷所根據的本院及鞍山市中級國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訊斷中對于遼C×××**號紅巖大貨車車主肖某發生間接經濟喪失317517、79元的究竟謬誤,該行政訊斷認定的肖某發生的各項喪失中(包孕車輛折舊費83654元、保險費47183、79元、掛靠的各項用度20200元、車輛修理費121980元、工人人為44500元,)車輛折舊費不應該根據830天計較,而應該根據實踐暫扣車輛的時候計較。
保險費、掛靠的各項用度、車輛修理費均不實在;工人人為更不應該認定,由于該車被暫扣時期并未處置運輸舉止,不應該領取司機等人的人為。因此,原審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號)關于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中關于造成公共財產損失30萬元的規定,應當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
海城市國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原審訊斷究竟清晰,證據確鑿充沛,原審訊斷精確無誤。至于被暫扣車輛車主肖某、王某發生的車輛折舊費、保險費、掛靠的各項用度、車輛修理費、工人人為喪失,均有行政案件卷宗資料予以證實,且行政判決書曾經見效,國度補償款總計人民幣328564、79元(包孕鑒定費、訴訟費)曾經領取終了,可以或許認定大眾財富喪失數額曾經跨越30萬元。
另外,即使公共財產損失數額不能達到30萬元,但原審被告人的行為也已經造成車主肖某、王某個人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仍然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號)關于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仍然應當認定原審被告人構成玩忽職守罪。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注意到,原審覺得,原審被告人王某偉身為國度事情職員,玩忽職守,造成大眾財富遭受重大損失,判決被告王某偉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本院再審查明的究竟與原審同等。再審中,公訴構造供應的證據與原審同等。經庭審舉證、質證,關于公訴構造提供的證據的認定及采信與原審一致。
濫用職權與損失后果沒有必然關系 | 交警隊違法扣押造成的損失誰來承 |
上海職務犯罪律師解答:玩忽職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