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起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中,黎景全、孫偉銘都對被害人給予了積極的經濟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高貴君對“拿錢買命”的說法給予了駁斥。“是否判死刑取決于罪行是否嚴重等綜合因素,不單單取決于是否積極進行經濟賠償,如果罪行不是極其嚴重,又積極進行賠償,可考慮不判處死刑。”
對本案作出法律解釋的同時,最高法院也表示,今后醉酒駕車犯罪將統一裁定標準:酒后駕車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此前已經處理過的將特定情形的醉酒駕車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應維持終審裁決,不再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