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尚存爭議,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刑法相關規定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此,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屬于“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