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案例如何區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行為
時間:2021-03-04 14:58 點擊:11 關鍵詞:上海刑事案找律師
其次,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的報案后,應首先進行初步調查,以查明是否確有本規定第一條所規定的情形”;第四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第五條還規定“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凍結款項”。
本案被告路南公安分局接到當事人舉報后并未進行初查,接到舉報的當天就派人與舉報人一同找到原告,先由舉報人向原告索要“欠款”,遭原告拒絕后,就當即將原告帶到分局實施拘留,原告被迫交出70000元又被扣下租用的轎車后獲釋。姜寶元提起訴訟后,路南公安分局于同年12月8日才補辦了《經濟詐騙案件立案審批表》,上述行為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先行拘留的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姜寶元被扣財產也不是犯罪證據,故終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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