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刑法對如何處理強奸精神病和癡呆癥患者的問題沒有明文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1986年頒布施行的
《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用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
此外,國家在法律上嚴格保護精神病人在內的殘疾人。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第九條規定:“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道理很簡單,因為女精神病人沒有“性防衛能力”,無所謂自愿與非自愿發生性關系,面對性侵害她往往是無力通過掙扎、喊叫等來保護自己。所以,司法解釋推定只要發生性關系,就是強奸。因為刑法有預防功能,要震懾那些覬覦女精神病人的潛在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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