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的沖突早已司空見慣。有觀點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律解釋權配置結構中居于核心地位,理應發揮重要作用,然而現實情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長期虛置或實際旁落其法律解釋職權,明示作出法律解釋的情形十分罕見,大量的法律解釋由并非居于主要地位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作出。 有觀點認為,我國的立法解釋權虛置化現象已經引起社會關注和重視。 盡管《立法法》已經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兩高的法律解釋權限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他們之間的界限還是十分模糊。 在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之間的界限問題上,需要澄清模糊的規定。 何為“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卻沒有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導致了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權的肆意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