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觀違法,主觀有責,兩大支柱構建的二階層體系,源于西方刑法學者對兩個世界的理解,外部世界代表客觀,內部世界代表主觀,主觀與客觀是對立的。然而,行為一旦實施,內部世界就打印在外部世界上,行為本身成為獨立的客觀事物,成為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整體。另外,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確存在內部世界。問題是這個內部世界,除了行為人到案后自己陳述外,是沒有辦法取證予以印證或者證明的。如果使用客觀行為印證行為人的陳述,等同于承認主客觀相統一,就背離德日刑法理論的根基了。二階層客觀違法支柱,實際上是主客觀統一的;二階層的主觀有責支柱,無法取證進行直接判斷,沒有可操作性。因此,二階層體系除了空對空,紙上談兵,別無選擇。
關于防衛意識不要說。對于正當防衛條文的理解,絕不允許只停留在條文本身的字面意義上,而應該聯系產生該條文的典型案例來把握。不管是那個國家最先立法,法律條文的產生,必然有一個典型的案例與法條相對應。第五版鼓吹的防衛意識不要說,其理論基礎是西方學者虛擬的偶然防衛案例。且莫論第五版作者堅持的偶然防衛無罪說站不站得住腳,從實踐的角度看,立法者絕對不可能是根據偶然防衛案例產生正當防衛條文的,一定是根據典型的正當防衛案例抽象出來正當防衛條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