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可考慮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單獨構成犯罪。如刑法可規定潛逃罪或逃保罪、藐視法庭罪,與原來的罪實行數罪并罰。只有這樣才會使遵守取保候審制度具有法律意義。
如果脫保者被抓獲時,還是只就原被指控犯罪承擔法律責任,而幾乎不額外承擔任何有威懾性的法律后果,那么有關取保候審制度就很難發揮約束力。

那么要使取保候審保證人制度落到實處,除嚴格對其資格和擔保能力審查,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增強法律意識之外,還應當進一步完善取保候審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我國立法可考慮規定,取保候審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法定義務,單獨構成犯罪。如刑法可規定幫助逃保罪、拒不履行擔保責任罪等,達到法律的統一與完善。
只有將被取保候審人和取保候審保證人的責任制度完善,才能使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作用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