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公立醫院院長紀律意識淡薄、瀆職受賄交織的典型案件。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患者在市人民醫院的下屬企業和非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的恩康公司戴上眼鏡后,在市人民醫院刷卡支付。因此,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超過131萬元。它能被視為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失嗎?于杰擅自決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基金不應支付的費用,并將結算后返還的部分資金用于支付醫生的業績。為什么他的行為不是腐敗,而是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本案的特點是什么?如何做好以案促改?上海市刑事專業律師進行分析。
基本案情
1966年3月出生的于杰,男。2006年4月至2014年8月,任臨滄市人民醫院黨委委員、副院長;2014年8月至案發前,任臨滄市人民醫院黨委副書記、院長。
受賄罪。2011年至2020年,于杰擔任市人民醫院副院長。在院長期間,他利用職務之便,為鐘某某、鄭某某、鞏某等15人提供幫助。在項目、藥品、醫療器械(設備)銷售和資金分配方面,他收受了上述人員發送的152萬元財產,其中現金78.5萬元,煙酒等財產價值73.5萬元。
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于杰擔任市人民醫院院長期間,明知市人民醫院眼科不得銷售眼鏡耗材及其下屬企業臨滄恩康醫療用品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康公司)不屬于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仍違反規定,為1776名在恩康公司配戴眼鏡的患者開具醫院收費憑證患者使用醫療保險卡在醫院結算。2021年3月11日,臨滄市人民醫院向臨滄市醫保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支出戶返還131余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0年11月30日,臨滄市紀委監察委員會對于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立案審查調查。2020年12月4日,對于杰采取留置權措施。2021年2月18日,經云南省監察委員會批準,對于杰延長留置期3個月。
【黨紀政治處分】2021年5月28日,經臨滄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報臨滄市委常委會批準,決定開除于杰黨籍,開除公職。
【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5月29日,臨滄市監察委員會將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的國有事業單位人員移送臨滄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臨滄市人民檢察院指定臨滄市臨翔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1年8月12日,臨翔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向臨翔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
【一審判決】2021年11月8日,臨翔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2個月,罰款40萬元。現在判決生效了。
患者在恩康公司戴眼鏡,于杰非法允許在市人民醫院刷卡支付。因此,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超過131萬元。能認定為國家利益損失嗎?
余:2021年,云南省審計廳在審計2020年臨滄市社會保險基金時,發現了臨滄市人民醫院非法為非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恩康公司使用醫療保險卡結算業務的問題線索,于是將問題線索移交給臨滄市紀委。
調查發現,于杰擔任臨滄市人民醫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期間,為提高眼科工作人員績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云南省醫療保險反欺詐管理辦法》、《臨滄市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等有關規定,指示醫院眼科、財務部、信息部違反規定,不屬于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的市人民醫院下屬企業恩康公司開展醫療保險結算業務,2017年至2020年,醫療保險基金131萬元以上,其中眼科工作人員績效75萬元以上,給醫療保險基金造成重大損失。2021年,云南省審計部門發現上述問題后,臨滄市人民醫院公共資金131萬元以上返還臨滄市醫療安全局醫療保險基金賬戶。雖然醫院將超過131萬元的資金返還給醫療保險基金賬戶,但國有機構工作人員在市醫院刷卡。
市人民醫院眼科患者,由恩康公司負責購買眼鏡材料,由于恩康公司是非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其眼鏡費用不屬于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的類別,應由患者支付,或由患者到指定醫療機構刷卡結算,本病例應由患者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結算涉及1776名患者131萬元以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
于杰擅自決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基金不應支付的費用,并將結算后返還的部分資金用于支付醫生的業績。為什么他的行為沒有被認定為國有機構人員濫用職權罪?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準確判斷玉潔行為的性質,我們必須了解當時的政策規定、玉潔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堅持主觀和客觀一致的原則。根據當時的政策,臨滄市被保險人可以到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配備眼鏡,并使用醫療保險卡結算,包括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中包含的私人診所。根據規定,市人民醫院眼科不得銷售眼鏡耗材,醫院下屬企業恩康公司不屬于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知道這些規定和要求,玉潔仍決定市人民醫院眼科與恩康公司共同開展眼鏡業務,將恩康公司發生的費用合并到市人民醫院進行醫療保險結算。具體操作如下:患者先到市人民醫院眼科門診就診,眼科醫生進行相關檢查后開具眼鏡處方。被保險患者持眼鏡處方在市人民醫院門診收費室刷醫療保險卡,用個人醫療保險賬戶支付眼鏡費,市人民醫院收費室出具門診收費單,然后在市人民醫院眼科門診,醫院工作人員采購眼鏡,市人民醫院眼科門診根據患者提供的收費單向恩康公司申請眼鏡材料。眼鏡準備好后,患者在市人民醫院眼科門診的眼鏡室取眼鏡。
從于杰的行為來看,主觀上,他知道自己違反了規定,仍然決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不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這是直接和故意的。進一步了解其動機,主要有兩點,一是市人民醫院眼科成立時間不長,醫院其他部門業績相對落后,眼科醫生工資相對于其他部門(績效工資與部門業務掛鉤),于杰為了使眼科業績好,增加恩康公司和眼科工作人員收入;第二,當時,一些指定醫療機構的私人診所可以開展眼鏡業務,并支持患者刷醫療保險卡支付,于杰嫉妒這一點。然而,它并不是為了非法占有、惡意套現和醫療保險基金的目的,因此其行為不構成腐敗罪。客觀上,于杰是國有公共機構人員,濫用職權違規,造成醫療保險基金131萬元以上的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
本案被定性為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依據如下。主觀上,腐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產。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于杰還是醫院其他領導小組的成員,都沒有證據表明他們有非法占有醫療保險基金的目的。他們的行為動機是通過刷醫療保險卡和眼鏡來增加醫院眼科的營業額,從而提高眼科工作人員的績效。上海市刑事專業律師客觀地說,醫院眼科刷醫療保險卡和戴眼鏡的業務是真實的。患者確實通過自己的醫療保險卡購買了眼鏡和其他配件,醫院在業務上沒有欺詐行為。于杰的行為是在明知違規的情況下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以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患者沒有在市人民醫院真正刷醫療保險卡配鏡,或者醫院虛假增加患者數量,則醫療保險基金的相關行為可能會遭受重大損失。
市人民醫院用單位公共資金131萬余元返還市醫保局,造成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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