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反腐敗斗爭中,單位領導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領導私分的行為屢見不鮮。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也損害了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破壞了社會的公正和穩定。因此,對這種行為進行定性和懲處,既有法律的必要性,也有社會的重要性。本文上海刑事律師將圍繞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領導私分行為的定性展開分析,探討相關的法律條款和上海地區的法律實踐,以期為司法實踐提供參考。
一、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領導私分的行為的定性
行為的客觀事實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領導私分的行為,是指單位領導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回扣款,并將其中的一部分分配給少數領導,以達到私利的目的。這種行為通常存在以下客觀事實:
(1)行為人是單位的領導人員,具有決策權和管理權;
(2)行為人在單位經營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回扣款;
(3)行為人將其中的一部分回扣款分配給少數領導,以達到私利的目的。
行為的主觀意圖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領導私分的行為,主要是出于個人私利的考慮,以獲取非法收益。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有明確的主觀意圖,即收受回扣款,并將其中的一部分分配給少數領導。
行為的法律性質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領導私分的行為,涉及貪污犯罪和行賄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公共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領導私分的行為符合貪污罪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通常會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進行定性和量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領導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用于單位經營管理的決策、安排、推薦等活動,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分配給少數領導人員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二、上海地區的法律實踐
上海市作為中國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也面臨著貪污和行賄等犯罪的嚴峻形勢。為了加強對這些犯罪的打擊力度,上海市相繼出臺了多項法規和措施,以保障社會公正和穩定。
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領導干部廉政建設的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明確要求,加強領導干部廉政建設,堅決打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公正和穩定。同時,該實施意見還規定了領導干部的廉政要求和責任,對涉嫌貪污受賄和行賄犯罪的領導干部,提出了具體的調查和處理措施。
同時,上海市公安局也開展了多項專項行動,打擊貪污受賄、行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例如,上海市公安局在2019年開展的“獵狐2019”專項行動中,共抓獲了5名外逃境外貪污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一名涉嫌受賄近億元的國企高管。
此外,上海市還出臺了多項司法解釋和裁判指導意見,以更好地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各類法律問題。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受賄罪、行賄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收受或者索要回扣、招待費、禮品等財物,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受賄罪;行賄人給予回扣、招待費、禮品等財物,情節嚴重的,應當認定為行賄罪。”
三、結論
上海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在法律上,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領導私分的行為符合貪污罪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該行為應當被認定為貪污罪和行賄罪。而在實踐上,上海市已經采取了多項措施,加強對貪污受賄、行賄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因此,我們應當積極推動法律制度建設和司法實踐,促進社會公正和穩定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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