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對于特定關系人在受賄案件中的認定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本文上海律師咨詢網將圍繞特定關系人在受賄案件中的認定問題進行探討,并結合相關法律案例和法律法規進行分析。
一、特定關系人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規定:“受賄罪中的特定關系人,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中擔任領導、管理、技術、財務等職務的人員以及其他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人員。”
由此可見,特定關系人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單位中擔任領導、管理、技術、財務等職務的人員以及其他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人員。在受賄案件中,特定關系人的認定至關重要,因為其涉及到對受賄罪的認定和量刑。
二、特定關系人在受賄案件中的認定問題
在受賄案件中,特定關系人的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的規定,特定關系人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中擔任領導、管理、技術、財務等職務的人員以及其他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人員。因此,在認定特定關系人時,應該根據其職務和法定職責范圍進行判斷。
具體來說,特定關系人應該包括以下幾類人員:
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干部等。
擔任管理職務的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單位的管理人員,如經理、部門主管等。
擔任技術職務的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單位的技術人員,如工程師、技術人員等。
擔任財務職務的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單位的財務人員,如會計、出納等。
其他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單位的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人員,如安全檢查員、審計人員等。在受賄案件中,特定關系人的認定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職務:被認定的人員必須具有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單位中擔任領導、管理、技術、財務等職務的身份。
職責范圍:被認定的人員必須在其職務范圍內參與受賄活動。
實際控制:被認定的人員在受賄案件中具有實際控制權。在實踐中,特定關系人的認定并非一定要滿足所有條件,具體應根據具體案情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三、特定關系人在受賄案件中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的規定,特定關系人在受賄案件中的法律責任是比一般受賄罪的法律責任要重的。如果特定關系人參與受賄活動,其受賄數額較大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6條的規定,受賄犯罪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罰金。如果特定關系人在受賄案件中的罪行情節特別嚴重,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其法律責任將更加嚴重。
四、相關法律案例
劉某受賄案2017年,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判處了劉某受賄案。劉某曾擔任某集團公司總經理,涉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02萬余元。法院認定劉某為特定關系人,其擔任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職務和法定職責范圍內的職責,使得其具有了受賄罪中的特定關系人身份。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張某受賄案2019年,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張某受賄案。張某曾擔任某企業總經理,被指控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00萬元。法院認定張某為特定關系人,其擔任企業總經理的職務和法定職責范圍內的職責,使得其具有了受賄罪中的特定關系人身份。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以上案例表明,特定關系人在受賄案件中的法律責任比一般受賄罪的法律責任要重,并且法院在認定特定關系人身份時,會重點考慮被認定人員的職務、職責范圍和實際控制權等因素。
五、結論
特定關系人是受賄罪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其認定對受賄案件的定罪量刑和司法裁判產生重要影響。為有效打擊貪污受賄犯罪,保護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安全,我們需要進一步強化對特定關系人的認定和法律責任的規范和制度建設。同時,公眾也需要加強對特定關系人的了解和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打擊腐敗現象的發生。
總而言之,上海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特定關系人在受賄案件中的認定和法律責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我們應該積極加強法律意識,堅持法律法規的嚴格執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公平,共同建設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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