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在這種情況下,非法拘禁致人重傷,仍可認定為非法拘禁罪,重傷、死亡作為法定的非法拘禁罪加重情節。
但犯非法拘禁罪“以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當依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所謂非法拘禁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故意對被拘留者實施傷害或殺害行為,直接造成被拘留者致殘或死亡,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在此情況下,不能將非法拘禁罪定性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可將其視為故意傷害(重傷)罪、故意殺人罪的重罪,而將其定性為輕罪。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如何定罪處罰?
在非法拘押中,如果被拘押人的死亡并非由行為人的行為所致,則屬于非法拘押罪的嚴重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就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是指以毆打、侮辱等手段實施非法拘禁的行為。嚴重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毆打、侮辱行為單獨構成犯罪的情形,但不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對過失致人重傷的,應當適用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罪的法定刑;對故意致人重傷的,應當按照故意致人重傷罪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所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不包括因故意致人重傷而因失地致人重傷的情形,因其屬于故意致人重傷罪的范疇。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所謂為索取債務而非法占有他人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是行為人為索取非法財物而扣押、拘禁他人,依照司法解釋仍可認定非法拘禁罪。
有關法律基礎:《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暴力致人殘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三款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面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被拘留人在非法拘禁期間死亡,應視為非法拘禁的加重情節,人民法院在對非法拘禁基本量刑的基礎之上,對此應予以重罰,行為人可以上訴。其他相關問題,如果對這方面的知識還有什么疑問,歡迎到華律網咨詢,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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